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企業若是接獲外國公司設計、諮詢、顧問等勞務案件,應備齊合約、invoice及外匯紀錄等文件申報收入。文中案例即是因為相關文件不符規定,而被國稅局認定不適用零利率。
平時公司即應該做好相關帳務憑證管理,以免被稽查時提不出相關證明文件而蒙受損失。
相關法條如下:
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
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申報前述勞務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促進對外貿易以及增加國際貿易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明訂零稅率適用範圍,這樣的租稅效果,在實務上也不斷發揮效力。近年來就有許多跨國企業,考量台灣有許多優秀人才且薪資費用較其他國家相對偏低,紛紛來台成立研發中心,並將研發成果送回國外使用。透過這樣的安排,在台灣研發中心取得之外匯收入,其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勞務者,則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營業人欲主張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因此,倘未檢附上開文件,縱使營業人確實有外銷勞務之事實,亦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主張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經人檢舉其員工薪水入帳分為新臺幣及美金兩種,其中美金薪資是由國外A公司直接匯入甲公司員工之帳戶,甲公司員工薪資所得應來自甲公司,怎會是由A公司支付?經甲公司負責人說明,其與A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書,約定由甲公司負責開發軟體產品供A公司於美國地區之貨物承攬及物流業者使用,A公司則支付技術服務費及營運周轉資金予甲公司;另雙方以口頭約定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經進一步審查該技術服務合約書內容,係由甲公司向A公司承攬開發軟體專案,並且雇用員工提供技術勞務,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部分,應屬甲公司承攬外銷勞務之報酬,惟甲公司並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就外銷勞務報酬部分取得外匯收入憑證,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不符,該外銷勞務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屬應稅銷售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該局除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核定補徵短繳之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零稅率雖旨在鼓勵外銷,惟涉及租稅給付利益及其應納營業稅之減免與否,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應由營業人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營業人未檢附,或檢附文件不符,即難認有零稅率之適用,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

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commend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