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人士如律師、醫師、藥師等成立事務所,其事務所收入申報方式與公司行號不同
專業人士開設事務所,視為自然人組織,與一般企業行號法人型態不同
其收入視為個人所得,申報稅務方式與一般法人企業亦不相同
何謂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第11條: 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 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地 政士、記帳士、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 營生者,其所得應併計執行業務者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中之「執行業務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第14條: 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業務上之 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所得VS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之特性 薪資所得之特性 1.非基於雇傭關係 1.勞務提供 2.在受託範圍內具有獨立裁量權 2.受監督指揮 3.須自備工作之主要設備 3.勞務提供具專屬性 4.自負盈虧、成本費用,承擔自有資金風險 4.雇主提供並負擔職業訓練費用 5.負擔提升勞務品質所需之訓練費用 5.受競業禁止規範 6.與公司不具從屬關係,不受業主的指揮監督 6.原則上沒有與勞務提供密切相關必然存在之費用 (在受託範圍內執行業務,具有獨立裁量) 7.未享員工權益
執行業務者平時應做之帳務準備
#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之合約,須載明各執行業務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分配盈餘比例及收支處理方式等事項
#執行業務者應於執行業務收入實現時列帳記載。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所取得前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所得額核定方式
一、依書面審核純益率核定
二、依前三年平均核定純益率核定
三、依財政部頒標準核定
四、依帳載核實認定
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執行業務者各類成本費用扣除標準( PDF下載 _國稅局網頁一百零七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
申報時間及申報方式
申報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遇假日順延)
受理機關:結算申報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 徵機關提出
申報方式:填報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管轄機關: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
應檢附文件
執行業務者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
1.收支報告表
2.損益計算表
3.收入明細表
4.建築師事務所營繕工程設計報酬明細表
5.財產目錄
6.附件黏貼欄表(如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者, 應檢附合夥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