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禁奢條款 ?
指自然人滯欠稅金、罰款合計達新台幣1000萬以上,行政執行署得對其生活花費有以下禁止。
X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單筆2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X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2000元以上之金額。
X每月生活費用依住所或戶籍地區不得超過以下金額:
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中區(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新臺幣一萬八千五百元;
南區(含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離(外)島區(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義務人受禁止命令後,沒有正當理由違反上述規定,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此時義務人若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
行政執行處就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進行一連串的強制處分的執行程序了,這一連串強制處分程序包含”管收”等強制手段!!!
相關法規:
行政執行法第17-1條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104年1月21日臺稅稽徵字第104045092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