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之定義
依洗錢防制法第 2 條之規定,洗錢行為定義如下:
(1)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2)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 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犯罪通常有前置犯罪,即隱匿犯罪收益之真實來源以 及從這些收益獲取所有財產之犯罪活動。
洗錢之階段
分為三階段進行描述:
(一) 處置:犯罪活動中獲得之資金(例如毒品交易),首 次投入或置於金融體系,或用於購買高價值商 品或財產。於此階段,所謂「黑錢 ( 即所謂不 法所得,下同 )」最為明顯,極易偵測。
(二)分層化:於此階段,資金進行多次移轉或混置於其他 金流之中。企圖藉由各種複雜交易,隱匿非法 資金來源或資金所有者。於此階段,黑錢之偵 測變得更加複雜。
(三)整合:於此階段,黑錢已成功整合至金融體系,成為 合法金流的一部分,依附於該國金融體系內的 其他金融工具或價值,幾乎不可能被發現。
洗錢之方法
隨著科技發展,隱匿不法所得的來源或方法,越來越多且更 加複雜。以下從諸多手法之中,列舉洗錢者常用方法如下:
多筆交易(Multiple transactions)
同一人在一天內刻意 進行兩筆或多筆交易,交易總額超過應向法務部調查局洗 錢防制處申報之門檻
虛設行號 / 公司(False companies)
利用成立所謂「空 殼公司 (shell companies)」隱匿洗錢,或運用「受控公司 (front companies)」從事合法商業活動,掩飾洗錢行為。 這種方法通常用於分層化階段,而相關洗錢程序可以在數 個國家同時進行。
賭場(Casinos)
個人用現金購買賭場籌碼,用少數籌 碼進行賭博遊戲後,將大部分剩餘籌碼轉入第三人帳戶。
使用代名人 / 人頭(Use of a nominee)
此為洗錢處置階 段最常用之方法。 希望將黑錢導入金融機構之人,可以透過 信任之家庭成員、朋友或商業關係人等「人頭」作為進行交 易的代表,試圖隱匿非法獲得財產來源。透過這種方式,指 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較難藉由人頭偵測黑錢來源。
拆分(Structuring)
將大量現金(超過申報門檻金額) 拆分為較小金額之現金交易,藉此存入金融系統。洗錢者 可能會運用多人小額洗錢 (Smurfs) 方法來拆分黑錢。透 過化整為零之現金存款(通常由許多「車手」存款),洗 錢者可規避防制洗錢曁打擊資恐的偵測方法,例如:一定 金額以上現金交易須申報及確認客戶身分之義務。因此, 洗錢 / 資恐經常利用此類方法洗錢。
以現金購買資產(Purchasing of property with cash)
以關係人或親屬名義現金購買高價值商品或奢侈品(珠 寶、車輛、遊艇等)以及房地產和土地,隱藏實質受益人。 該資產通常以轉售方式,掩蓋真正的來源及實質受益人。
貨幣回購(Currency repurchase)
以非法獲得資金購 買外幣,再移轉至世界各地境外金融中心。
化零為整(Refining)
將較小面額或非法資金 ( 如街頭 販毒所得 ),轉換為較大面額之資金,透過跨境方式攜出, 掩飾資金來源。

